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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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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小宁  浏览量:13695 发布时间:2017/6/13 10:45: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产业链条长、涉及环节多、产品辐射面广、社会影响大。落实企业食品主体责任,是企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法定义务的重要体现,是防范食品风险的重要手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促大型企业严格落实食品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设置食品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督促大型企业加强职工食品知识培训,建立食品岗位责任制,实施生产全过程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食品管理措施,不断改善食品保障条件。

二、监督大型企业加强食品风险过程管控。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审核评价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产品品质与卫生能力的考核,自觉接受下游企业、采购商的评价审核。督促大型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规定,严格成品质量管控。推动大型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过程信息,建立全过程食品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信息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电子化信息档案,并做到集中归档、统一管理、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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