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产业链条长、涉及环节多、产品辐射面广、社会影响大。落实企业食品主体责任,是企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法定义务的重要体现,是防范食品风险的重要手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促大型企业严格落实食品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设置食品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督促大型企业加强职工食品知识培训,建立食品岗位责任制,实施生产全过程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食品管理措施,不断改善食品保障条件。
二、监督大型企业加强食品风险过程管控。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审核评价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产品品质与卫生能力的考核,自觉接受下游企业、采购商的评价审核。督促大型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规定,严格成品质量管控。推动大型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过程信息,建立全过程食品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信息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电子化信息档案,并做到集中归档、统一管理、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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